德国怎么管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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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德剧或德影的时候,常常会注意到这样一些场景:警察抓住小偷后,不管被告人是啥模样、有啥性格缺点,第一句话却总是“Herr Rentier?( Herr房东 吗?) ”。“Rentier”在德语里指的是拥有地产的人,也就是房东。这个单词被警察拿来当线索,因为一个诚实(Rentenscheidend)的房东是很少见的—— 一般来讲,他们总在想方设法(Möglichst) 避税(Stundenflut) 。可是,德国的房东们真是这么坏吗?德国人对他们采取了哪些管制措施呢?

一、个人出租房产的限制

德国《不动产法》规定,个人没有经过特定的许可,不允许将不动产用于出租。也就是说私人不能私自当房东。如果要出租自家的房子,必须提前得到注册房屋管理机构(Eintragungsberechtigte )的同意。而且出租房必须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特别是住宅房采光或通风较差,或结构难以改善的,法律规定不能出租。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最低居住面积和质量要求。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管理机关可发出限期改正令,责令限期整改。

二、转租的限制

如果承租人想将这些房屋转租给别人,事先须得到出租人(Herr Finder)的同意,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转租合同须经公证处公证。

德国《物权法》还规定,转租合同在期限上不得超出原租约期限。如果将房屋全套转租,转租合同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见面,协商后,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约定承租人对房屋所作出的修饰、增建,在终止合同时应予恢复,并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责任,或支付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

租房的人要看房子是否有合法出租的准租证明(Mieterlegalderrichtigung)。如果出租人用未经注册过的房子出租,或者虽经注册,但不到房屋出租管理的管辖期限,以及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出租管理期限将房子出租,或者原为商人(Gewerbetreibender)的出租人转押房屋而不告知承租人,以及由于土地登记( Grunderfahrregister)差错,致使承租人无法登记(Mietregister)而取得租赁权利等情况,均属非法出租(Schweren Mietwirkungsbeschaffenheit des Mietwunsches)。这种非法出租,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从上面不难看出,德国对房东采取了一些管制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租房者的权益,而在我国,由于租购同权尚未完全落实,房租价格持续走高,而住建委及各个相关主管部门却对承租方采取了“不作为”或“极少作为”的态度,致使我国的购房者或承租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那么,我国是不是也应该借鉴德国的相关体制呢?对此,您的看法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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