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移民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指受托为委托人申办移民提供服务的中介所为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取服务费所订立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中介合同有一般性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该法的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中。其中,第二章第二节“名义上有合同关系,实际上没有交易或者行为”对中介合同做了定义:“当事人一方以他方名义代理办理民事事务,因而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第十章还具体规定了订立中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同时,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各类政府性基金和企业经营性收费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共四部分279项)》(财综〔2004〕86号),对不同类别的收费项目都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0号),要求明确标示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办法、投诉受理单位等信息。上述文件都对移民服务收费作出了规范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