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配偶移民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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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并出具中国和无犯罪证明的公证以及翻译; 2、申请人在国内的学历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留学经历说明(具体可以参看“出国留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流程和要求);未毕业人员提供在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完整户口本每一页); 4、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包括封面,个人信息页面及签证页面(如果有旧护照的话,也请提供);

6、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有小孩还需要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简历,详细说明申请人在中国的学习、工作和婚姻等情况。(100-150字)

8、申请人护照尺寸照片四张。

9、提供申请人名下房产或租车合同之一;

10、提供申请人名下车辆登记证书或者驾照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是办理移民手续时的材料清单,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除了证件类(身份证、护照等)和其他证明材料外,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而对于工作履历方面,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填写详细的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应证明。比如:

1)申请人在美合法居留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在美国居住州的移民官给您的I-797C通知书;

3)申请人以前工作的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任职时间和工资水平的文件,如果是自雇的话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另外,部分申请者还会收到来自美国政府的补充材料通知,需根据要求补充提交相应的资料,如:

1)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打印即可;

2)雅思成绩复印件,有的话就带;

3)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以及公证件;

4)劳动合同、工资单、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在职身份和工作状态的证明。 在所有的材料准备完成后,就可以递交申请了。通常来说,申请配偶移民美国会更快一些,审理期限大约是4-8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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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配偶移民,美国国土安全部将执行美国移民法,以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移民申请。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以支持申请案的内容陈述。申请案是由美国移民局的负责官员审核,审核官员有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来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案。

所谓“事实证据”包括:申请表、所附附表、照片、申请费以及申请者在申请表中所作的宣称中提到的各类支持文件等等。申请案的内容,如果在某些要点上提得不够详尽,那么申请案会被视作“需补充件”的申请案,审核官员会据此寄给申请者一张“通知”或“要求”等文书,要求申请者在接到通知的30天内补齐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地美国移民局办公室人手紧张,无法对申请案进行详细审核,那么申请案甚至会被要求补充所有类别的支持文件、照片和费用来重新提出申请。对于那些以补充件形式提供的文件,美国移民局将退回所有费 用,只收取照片费。

美国配偶移民的申请者需要就以下项目提供事实证据:

1、申请者的身份;

2、美国公民配偶的身份;

3、申请者与美国配偶是在合法婚姻下结合,并且保持婚姻状况有效;

4、申请者有在美国以永久居民身份定居的意图;

5、申请者在申请时没有通过虚假婚姻骗取移民局批准的意图。

有些事实证据,如果能提供的话,将对申请极有帮助,这些证据包括:

1、申请者与美国配偶在一起时的照片;

2、证明双方是相互认识的文件材料,例如双方一起参加聚会、旅游、进行商务交易、有来往的信件等材料;

3、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文件,例如双方的共同租约,或共同支付房屋管理费的证明或水电费单、电话单等等;

4、显示双方有经济方面来往的文件,包括银行对帐单、支票、银行存款/提款的凭证,或者有显示双方名称的财务投资证明文件、贷款证明文件等等。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者与配偶之间的通信来往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双方关系的亲密程度,因此双方的通信内容如果作为事实证据提交给美国移民局,则对申请有极大的帮助。如果因申请者不会说英语而无法提供由其本人直述双方情况的来往英语信件,申请者可用自己的语言写信,然后附上由会讲英语者翻译的英文译文。只要在翻译件上注明是“如实翻译”并有翻译者的签名即可,翻译者无须到中国外交部办理公证手续,也无须到美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如果申请案经过前述审核程序不能显示申请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那么申请案将被转送到专门审理配偶移民的美国移民局“行政审理科”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核。

“行政审理”可以是书面审核,也可以包括面谈程序。面谈是审核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审核官将单独与申请者面谈,然后单独与美国公民配偶面谈。申请人或配偶有权拒绝面谈,但面谈拒绝者须有充分的理由;对于一些申请者或配偶不在审核办公室所辖范围内的案件,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面谈也可以采用函件替代。

美国移民局“行政审理科”在完成“行政审理”工作后,将做出是否批准申请案的决定。如果审核官认为申请案的真实性存有疑问,“行政审核”之后的决定可以是拒绝申请,也可以继续进行其他审核程序或面谈程序,直至审核官对申请案达到完全的信服为止。如果申请案由某使领馆直接受理,则该使领馆的审理程序与上面所述相同。“行政审理”中所作的面谈记录将被存入申请者的申请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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