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必须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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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真幽默,居然把“移民”和“离婚”相提并论! 移民,是申请移民签证离开故土,前往他国定居;而离婚,则是退出原有的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这两个行为,一个是主动的个体选择,另一个是被动的法律程序;一是个体的行为,另一却是两个乃至更多个人的群体行为。虽然,在个别情况下,离婚可能是个人对于移民事端的逃避措施之一(主要是出于子女升学考虑),但通常这两件事并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除非当事人自身已经做好离婚的准备,并且对移民的事宜也已经有妥善安排。

然而,在有些国家,因为政策限制等原因,申请移民确实会要求申请人配偶同时办理移民手续,否则双方难以同时出境。不过,这些国家的移民法条款并没有强制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必须离婚,才能共同办理移民手续——这些国家只是按照移民法的框架,在程序上作出如此设计而已。这类申请者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让配偶另一方单独办理移民,自己随后再办理探亲等方式出入境。当然,有些申请者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的方式令双方都能移民成功,但这并不是“必须离婚”的结果。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移民必须离婚吗?”——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除了极个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条令有类似要求之外,移民与离婚完全是两件无关的事情。

左皓玮左皓玮优质答主

我国婚姻法、国籍法以及中外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中国公民都必须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的,必须依该外国人国籍所归属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如果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家法律禁止离婚的,即使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在我国办理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可按诉讼离婚的规定,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方在国外不方便到我国应诉的,可通过其在中国的可供送达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家允许离婚,只是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必须到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或者在该国定居后,到该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

如双方自愿离婚,可按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和诉讼程序到我国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国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住所地不明确的,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如果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寄回离婚意见书和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书和授权委托书,可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如果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不邮寄上述授权和意见到我国法院、经法院审查后,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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