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福利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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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福利机构具有其特色,如高强制性、广泛覆盖性、清晰层次性、社会互助性等。德国的各项社会福利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任何福利机构不得擅自更改。

德国的福利制度是与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国家制度是德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决定了德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国家和社会团体共同担负起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承担关键性的作用,社会福利由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的多个层次组成。

1、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

(1)国民健康保险。德国《疾病事故保险法》和《意外伤害保险法于1955年合并为《工作事故保险法》,该法规定,凡年龄在18岁以上,无工作能力又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挣钱养家的人,包括儿童残疾人和精神病人,都必须参加“工作意外事故保险”。“工作事故保险”由工作部门向劳动总局登记,并以省、市、县为社会保障单位。保障金的支付来自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保险费,由国家调节以确保其缴纳数额。“国民健康保险”的待遇则无资金支付来源,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按照“国民健康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支出由基金支付的情况下,还享受休假、医疗看护和康复待遇。若住院期间还享受每天10.01欧元,最高不超30天)的住院补贴。

(2)养老保险。为退休后的经济安全保障,德国实行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65周岁的老人,无论以前的工作情况如何,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分别承担42.5%和57.5%,国家不予补贴。该法规定了缴费比例、养老金标准、缴纳和发放办法等。80年代后期,德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对“储蓄基金”实行“税收调剂”,即从高税收区向低税收区调剂,以平衡地区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差额。德国在实行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有多项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如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家庭补贴”和“老年职工补偿金”等;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老年补助金”和“住房补贴”等;保障职工健康基本生活的“职业医疗费”;保障职工继承权和基本生活的“残废补贴”等等,总数多达30多项。

2、社会团体提供的社会福利

德国是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但社会差异较大。其中城市劳动力(含外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至少比农民高两倍。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民或城市居民自然希望社会福利高一些。但因社会分工的原因和各自利益平衡的考虑,联邦和各邦政府均无法解决国民间的收入差别矛盾。而社会团体的福利弥补了这个不足。

(1)教会和救助会的福利保障

德国是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民间信仰和基督教关系十分密切。据统计,全国90%的市民信教。大量的教会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并在经济上十分活跃。有专门的教会基金会,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等项事业。据有关资料介绍,各地的救助会和教会组织均接受国家指令,在“国民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承担任务。但对非教会会员又不占当地人口多数的人来说,有些福利则不能享受。

(2)职业团体和职工联合会的福利保障

德国的职业团体和职工联合会很发达,有200多个,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范围,在劳资谈判和经济竞争中发挥着调节作用。它们享有独立地位,有权制定本领域内的劳动法规和劳动标准,并有权监督劳动法的实施。职工在参加这些团体的同时必须缴纳会费,会员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的同时,有向它捐资助款的义务。而这些职业团体在履行上述功能的同时,也承担社会福利保障职能。如医疗补助、伤残照料、退休养老金、工作收入短期中断补偿等等,还包括住房、家庭娱乐、旅游等等。

(3)其它团体的保障

德国有多个妇女组织、学生组织、移民组织等。这些组织大都附属于中央机构,并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它们不仅参与国家的政策讨论,而且参与地方政策制订。妇女组织和移民组织一般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主要立足社会福利保障。

总之,德国社会机构复杂,关系错综复杂。要想了解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先了解德国的社会机构,尤其是各种社会团体的性质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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