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籍会被开除吗?
根据1986年《公民法》(Citizenship Act)第5(a)款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被剥夺加拿大国籍的人,重新获得国籍的条件是: (a) 因出生而成为加拿大公民;或 (b) 在成为加拿大公民后,因结婚而加入妻子国籍的人; 但若丧失加拿大国籍是由下述情况所导致的,则不可能重新取得该国籍。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而被取消公民身份的人:
· 有罪判决使公民丧失其权利和自由
· 作为军事人员或在预备役部队服役时犯罪并被定罪
· 触犯假释、缓刑、保释条件或被囚禁
· 违反移民法律,如非法进入加拿大、拒绝申报资产或提供报税单、或违法居住
· 被认定犯有系统偷税漏税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税收制度罪行之人
其次,2014年7月3日《公民及移民部关于国籍的指南》第一章 国民身份
一、失去国籍的情形
除以下描述的特别情况外,公民不能自动或无意识地失去国籍。除非采取某些措施,否则,公民身份将被保留并继续有效。除了政治流放者以外,没有人会因为政府不授予他们护照就自动丧失国籍。在以下情况下,公民可能丧失国籍:
• 因为行为或不行为而丧失:
a. 因为行为:
o 刑事定罪
o 违反移民法律
o 债务逾期不还,包括税款和利息
b. 因为不行为:
o 没有申请并领取护照
二、政治流放
当政府因为政治原因将你遣送出境或强制你离开本国时,你就成了“政治流放者”。在这种情况下,你将被剥夺国籍。你也不能再回祖国。